在美發行存託憑證、外資持股逾半數、公營事業 三類公司宜設審計委員會


配合公司治理推動,國內要求資本額五百億元以上公司、金融業公司等,必須從今年起於董事改選時起,增設獨立董事,只是審計委員會可和監察人擇一設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右圖)建議,在美國發行存託憑證(ADR)的公司、外資持股逾半數、公營事業等三種型態的公司,可以提早設立審計委員會。

主管單位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五百億元以上公司,自今年起,逢董、監改選時,即必須增設獨立董事,而監察人部份,則可以和審計委員會擇一設立,台積電現已選擇成立審計委員會。

薛明玲表示,由於美國證管會(SEC),要求在美國證券市場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均必須設立審計委員會,因此,他建議已在美國發行ADR的國內企業,提早設審計委員會,除了因應公司治理的需要之外,也可以替代監察人,讓海內、外的制度一樣,不用為了符合美國 SEC的要求,設審計委員會,而在國內又另設監察人。

除在美國發行ADR的企業外,薛明玲也建議外資持股過半數的上市櫃公司,為了因應外資對公司治理持較高標準的要求,也宜提早設立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另外,由於新的法令規定:法人、政府不得同時擔任一家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薛明玲認為,在這一個法規之下,公營企業也可以提早設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即可避免公股同時是董事,又是監察人的困擾。

證交法十四條之四規定公開發行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而主管單位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命令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

目前金管會採鼓勵政策,尚未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惟薛明玲認為,發行ADR的公司、外資持股過半的公司,為了因應國際化及公司治理的需要,不必等主管單位要求,即可提早設審計委員會。

而法人或政府雖然在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下,勉強還可以同時擔任董事、監察人,但為了避免主管機關有公、私標準不一之嫌,如果公營事業提早設審計委員會,即可避開這一困擾。

薛明玲表示,沒有設審計委員會公司的獨立董事,和一般董事差不多,但是設審計委員會的公司,審計委員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至少三人,其中一人應該具備會計或是財務專長,且公司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涉汲董事內身利害關係之事項、簽證會計師之聘任、解任或報酬等,均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工商時報/記者楊穆郁】

 

引用通告地址: http://www.alberthsueh.com/trackback.php?tbID=139&extra=46682a
評論: 0 | 引用: 0 | 閱讀: 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