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霸風暴,產官學界就法論法 企業財報坑人 董總須負賠償、刑責
作者: 媒體報導 日期: 2007-01-24 00:00
力霸案件越演越烈,二十三日又有亞太固網副董事長王令台及二位財務副總遭收押禁見。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薛明玲(左圖)在一場研討會上表示,任何公司的弊案,最後都會反映在財務報表上,現行法令規定在財報上簽章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都必須負連帶責任外,董、監事及會計師,也都應善盡職責,否則都脫離不了責任。
薛明玲表示,美國恩隆案,除了讓一家曾經高居全美第七大企業,在一年間股價由一度高達九十美元,跌到連一美元都不到,並宣布破產,同時也拖累有八十九年歷史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倒閉。
他表示,美證管會為亡羊補牢、強化公司治理,特地祭出沙賓士法案,對內稽內控加強要求,而國內去年年初公告的證交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也仿沙賓士法案特別明文規定,要求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不允許一份報表只有一個人簽章的情形再發生。至此,財報不實,最重的責任為董事長、總經理,必須負無過失責任,也就是不管自己有無過失,均應負賠償責任,違反其他公司法和證交法部份,則還必須負相關刑事責任。
而公司的其他董事、監察人、會計主管,甚至會計師等,依其他公司法和證交法條文規定,也都有不同程度的民、刑事責任。遇到財報不實時,會計師除了能舉證已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並於查核報告書的意見段中敘明問題所在,可望免除行政及刑事罰責或減輕外,民事責任部份,新修正的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另有規定: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對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或持有人因而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工商時報/記者楊穆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