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明玲 誠信經營 確保投資人權益


博達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因此本人無法對此個案表示意見。不過我非常樂意就其衍生的公司治理議題,提出個人看法。

上市上櫃公司是所有投資大眾所擁有,因此企業經營者及會計師、律師、承銷商等所有資訊供應鏈的成員,都應善盡專業職責,以對投資大眾及社會負責。一個值得投資的好公司,通常具備:誠信的經營者、專業的經營團隊、敬業的員工、能夠創造公司長期價值的策略及執行力等四個條件,其中尤以經營者的誠信最為重要,否則再多的內控機制、聘請再多的獨立董事、監察人,也可能防不勝防。

我觀察出問題公司,經營者通常有二個特性:一是好大喜功,景氣好時猛劃大餅,但因執行力不夠,功虧一簣,也害了無辜投資者。二是經營者對法律認知不足,以自己的觀念解釋法令,不知「守法」為何物?例如:當公司獲利衰退,無法達成財測目標時,就玩會計遊戲,作假銷貨以虛飾盈餘;當公司募資不成或股價下跌時,就挪用公司資金支應。公司負責人自以為這些作為都是為公司好,「錢不放在自己口袋就不算掏空,」殊不知這都是法所不許。

會計師是企業財務報表真實性的最後防線,在企業募集資金時,承銷商及律師都扮演把關角色,因此這些外部機構要確實盡到專業職責。另外,健全的投資人保護機制對經營者也能產生監督及嚇阻效果。

目前我國企業實施公司治理的現況,在政府及民間努力下,已跨出一大步。我們不能因為少數個案而否定「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行政院經建會對公司治理已提出具體方案,例如修改證券交易法,落實獨立董監事產生方式及法律地位。

去年我在經建會針對「我國會計監理制度」發表的專題演講曾提及,參考美國企業革新法案(即沙氏法案),事先規範並強調企業與負責人對財務資訊的責任,我國證交法雖已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虛偽隱匿財務資訊者,負責人應負民刑事責任,商業會計法及證期會公布的「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也有公司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應於主要財報上簽章以示負責的規定,但大多數企業負責人仍認為財報是公司會計主管及會計師的事,並未認知其應負責任及所公開財務資訊有錯誤時的嚴重性。

因此我建議證券主管機關可參考沙氏法案第302條規定,要求企業執行長(CEO)及財務主管(CFO)對所公開財務資訊,宣誓聲明沒有不實或隱匿而產生誤導的情事,也藉以提醒企業負責人更重視財務資訊的真實性。

此外,第307條也規定,引進企業代表律師對企業重大違反法律遵循事證的通報制度,因為大多數財報舞弊,是因未遵循法規所引起,由代表律師對此表示意見,不僅符合專業監理,也可提昇企業及負責人對法律認知及重視,有助於防杜未然。

我國現行資訊揭露的質量均已達一定標準,問題在於多數投資人並不看公司公布的財務資訊,更遑論由此解讀企業風險。而主管機關雖有嚴格管理,但若企業刻意隱匿或虛飾,則仍缺乏預警機制。當務之急是教育投資人(尤其是法人機構)應重視公司所公布的資訊,主管機關也要嚴懲企業隱匿資訊的行為。

公司治理不僅在「防弊」,更重「興利」,要讓企業認知公司治理對其價值,推行將更容易。期間雖然增加一些成本,但藉由公司治理,使企業資訊更透明,投資大眾對公司的信任也會提高,外界會給予其股價較高的溢價(premium),如此公司不但募集資金成本降低,也易於吸引優秀的人才,企業競爭力自然就會提升。

【經濟日報/記者林杰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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