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修正談公司治理實務議題

從公司法修正談公司治理實務議題
薛明玲/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公司法日前大幅增修,有關修正條文及詳細內容,經濟部及學者專家已有詳細介紹,本文茲就其中有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董事選任及董事會運作,以及維護股東權益之健全股利政策等三項議題,解析其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之實務運作。
 
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宜結合願景及策略
公司為「法人」係社會公民之一員,除了透過經營活動獲取利潤外,亦應善盡其為企業公民之責任。因此,此次公司法修正於第1條第2項增列:「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公司之價值除了顯示於財務報告之營運數據外,更重要的是以誠信經營來獲得公眾的信任,這也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規範,均訂有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內容包括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益迴避、智財權及商業機密保密機制、禁止內線交易、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檢舉申訴制度等,此一規章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及提報股東會報告。
 
至於企業社會責任,上市上櫃公司亦需將企業社會責任之執行情形,揭露於公司年報之中,標竿公司亦會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經第三方認證。
 
惟目前上市上櫃公司之誠信經營委員會及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雖隸屬於董事會,但多數公司之委員會成員係由經理人員組成、運作,工作內容亦多依規章執行,有流於形式之虞。所幸,近年來已有標竿公司將誠信經營委員會委員之層級拉高至半數以上,或全數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此一作法可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願景及策略結合,落實於營運之中。
 
尤有進者,亦有上市上櫃公司將「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之功能統籌,成立「永續經營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獨立董事及總經理(執行長),由委員會訂定企業永續之目標及策略,並督導各個工作小組執行相關工作,此為前瞻宏觀的作法,可為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參考。
 
董事會成員專業多元 善用功能性委員會
 
為保障股東提名權,此次公司法修正,刪除第192條之1第5項中有關「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規定。同時簡化提名作業程序,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使董事提名制度更為公平而簡化。
 
董事會之組成不僅取決於股權,更要能選任獨立客觀之不同專業人士。從公司治理角度,公司最重要的是如何選出最適任的董事組成董事會,俾使董事會的功能充分發揮。標竿公司台積電之董事會結構,即是一個非常經典、可參考的範例。
 
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構面中,有一項指標係「公司是否訂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並將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揭露於年報及公司網站?」。此一指標在最近一年受評鑑之全體公司,僅有24%得分,顯示仍有提升之空間。
 
為使董事會運作更有效率,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除了法定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外,上市上櫃公司可以考量公司之規模、業務特性、發展策略等,設置諸如前項所述之永續經營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以建全董事會之職能。
 
在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亦將「公司是否設置法定以外之功能性委員會,其人數不少於三人,且半數以上成員為獨立董事,並於年報、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列為評鑑項目之一。
 
維護股東權益 健全股利政策
 
對長期投資者而言,穩定的現金孳息率(通常指現金股利)係其評估是否投資此一公司之重要因素之一,亦為判斷公司合理投資價格的主要參考依據。
 
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此次公司法修正,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之。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或撥補虧損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除了以發行新股分派盈餘(股票股利)外,毋庸經股東會決議。」
 
此一規定,提供公司於一些特定情況下,有更為彈性之選擇。例如高股利或有充裕現金之公司,可以透過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現金股利,以平衡公司之現金支出流量,及股東之現金股利收益;另外,累積虧損之公司,亦可運用每季或每半年度撥補虧損,提高每股淨值,以利於辦理增資引進新股東或可能之併購活動。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揭露健全的股利政策是維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措施。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即係以民國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函釋,來判斷公司之股利政策是否具體明確,其重點為:
 
  1.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提報股東會同意,並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司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充分揭露。
  2. 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訂定符合上述函釋又兼具彈性之股利政策並不困難,關鍵在決策思維之改變。此一評鑑指標,全體公司符合指標者,已由第三屆(民國105年)之42.78%,進步至第四屆(民國106年)之50%,相信未來上市上櫃公司符合此一指標之比率將會逐年提高。
 
茲節錄本屆公司治理評鑑前5%之某一科技公司,其公司章程中之股利政策供參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情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企業經營首重興利 遵循法令只是低標
 
此次公司法大翻修,公司治理亦為修法之主軸之一。但遵循法令規範只是企業經營最低標準,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應係「興利為主、防弊為輔」,才能為公司、股東、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等利害關係人創造最大之利益。


(本文撰於107年8月,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107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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