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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盡責 是受公眾信任的開始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薛明玲:

獨董盡責 是受公眾信任的開始

 04:10   2021/02/03      工商時報  陳碧芬/台北報導

台灣在亞洲公司治理協會(ACGA)的年度評比中,在12個受評市場中獲得2020年亞洲公司治理排名第四,總得分為歷年來最佳成績,並進一步縮短與香港、新加坡的差距。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薛明玲認為,台灣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過程,引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實質強化了公司董事會的職能,「每位獨董對於公司治理都是一個角色,獨董的盡責、不在職務上觸及私利,將會受到公司及社會大眾的信任」。

薛明玲指出,公司治理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以台灣在亞洲公司治理評比的逐年進步來看,可以看出台灣企業正邁向良好公司治理的原則及架構,其中,獨立董事對於企業經營的角色擔當,應該肯定其興利角色的價值化。

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過程,政府部會修正證券交易法引進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董事會職能,金管會公布的「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更期待審計委員會能發揮更多功能。

薛明玲認為,台灣推動公司治理的過程,最值得珍惜的是頂層有主管機關的完整藍圖,提供企業明確的執行計畫及時程,且特別強調企業永績經營,後者既是國際趨勢,更是企業獲得公眾信任的最重要來源。

「法遵是無可妥協的底線」,薛明玲說,每位參與公司治理的成員必須先把法遵作好,而參與董事會的每位董事,尤其是外部的獨董成員,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作好客觀、專業及興利的思維,為公司治理提供不同的角度貢獻,有效提升董事會的專業職能品質。

為推動董事會運作品質的提升,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最新出版「審計委員會參考指引—協助審計委員會發揮職能與創造價值」,是國內第一本審計委員會的參考指引手冊,除了獨立董事,也是董事會成員、公司治理人員、議事單位人員等必備的參考工具。

觀念平台-以興利思維發揮獨董專業職能

2018年11月13日工商時報A6 | 薛明玲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我國自民國95年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至今十多年來逐步擴大適用範圍。目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均已設置獨立董事,並於109年起董監屆期即需設置審計委員會,因此自111年起所有上市上櫃公司均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茲以個人經驗,分享獨立董事之角色及職能如何發揮。

獨立董事制度建構循序漸進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發展循序漸進,個人認為對於上市上櫃公司之治理提升已有一定成效。當然一個新制度之推行,難免有一些波折,例如最近一年因少數公司出事,衍生對獨立董事責任之討論,以及部分獨立董事辭任而有所謂「獨立董事逃亡期」之說法。若依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獨立董事人數於103年為2,611位,106年增加到4,256位,這4年期間的辭任率平均約2.2%,4年度的辭任率變動不大。辭任之獨董中,確實有因個人健康、職務異動等因素,並非全然為獨立董事之責任風險而辭任。

此外,一旦公司出事或經營不佳,獨立董事的角色及責任也會被提出來討論,有人認為公司出事,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即應負起未盡到注意義務之責任,需賠償股東的損失;亦有人認為公司虧錢,獨立董事就不該領取報酬。個人認為獨立董事有其法律上明定之職責,若未盡到應盡之注意義務,當然要依法負起法律責任。但獨立董事是否「失職」,應有清楚的判斷準則,不宜以「事後諸葛」的後見之明,逕以論斷其責任。

如何判斷獨立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呢?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前大法官蘭迪.霍蘭(Retired Justice Randy J. Holland)建議,可引用「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即所謂的BJR)來推斷,BJR包括5大積極要件:1.其係屬商業判斷;2.參與決策之董事,具有獨立性且不涉及財務上利害關係;3.其已盡到董事之注意義務;4.係基於善意所作出之決定;5.未濫用董事之裁量權。

秉持興利為主防弊為輔之思維

通常一位專業人士擔任一家經營得宜、獲利穩定公司的獨立董事,其風險較低,亦較不會被質疑及批評。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一家經營不善或被評斷為形象欠佳之公司,其實更需要適任且專業的獨立董事來為投資人把關。例如督導公司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嚴謹審核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大議案等。但以目前之社會氛圍,是否有人願意擔任形象及營運均欠佳公司之獨立董事?值得省思。

董事會之責任在於作出高品質之決策,因此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不僅取決於股權,更要兼具不同專業人士。董事會中若有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士參與,可避免企業決策之內部化及盲目化,也能為企業價值及經營績效提升提出專業的建議。

理想的外部董事除應具備專業能力,符合法令規定之獨立性及專業條件外,更要有獨立之職業道德,以及願意投入時間之承諾;獨立董事基本上是由董事會提名、經由股東會選舉通過出任。因此有人認為獨立董事既然由董事會(大股東)提名選出,則獨立董事與公司決策者如何維持獨立性?

以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經驗,我與擔任獨立董事公司的決策者多數之前並不認識,而是經由專業人士引薦,並與公司主要決策者多次面訪才接任。在考量是否接任此公司獨董之前,我會多方諮詢及評估公司的營運情況,以判斷該公司可能的風險、並了解個人專業能否在董事會發揮。
我出任獨立董事之前評估的資料,包括分析該公司的年報、財務報表,瞭解其營運情形、財務結構、獲利狀況、現金流量等,以評估該公司之營運是否健康、穩健。另外,也分析這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形等綜合判斷。在確認擔任獨立董事後,我會給自己設定每一年度以及三年任期內期望達成的目標。同時,對於重要議案亦會事先瞭解其決策形成過程、法令之合規性及對公司營運產生之影響。年度中並不定期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單獨討論,以落實獨立董事之職責。

以上係個人淺見,期望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秉持獨立客觀之專業立場,以公司價值的提升、風險的有效控管為主要考量。因為公司能有效控制風險,董事的責任及風險自然防免。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在防弊之餘,更要將興利的思維融入企業文化,這才是公司治理的真諦。
 
 
 

從公司法修正談公司治理實務議題

從公司法修正談公司治理實務議題
薛明玲/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公司法日前大幅增修,有關修正條文及詳細內容,經濟部及學者專家已有詳細介紹,本文茲就其中有關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董事選任及董事會運作,以及維護股東權益之健全股利政策等三項議題,解析其於上市上櫃公司治理之實務運作。
 
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宜結合願景及策略
公司為「法人」係社會公民之一員,除了透過經營活動獲取利潤外,亦應善盡其為企業公民之責任。因此,此次公司法修正於第1條第2項增列:「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公司之價值除了顯示於財務報告之營運數據外,更重要的是以誠信經營來獲得公眾的信任,這也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石。
 
我國上市上櫃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之規範,均訂有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內容包括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利益迴避、智財權及商業機密保密機制、禁止內線交易、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檢舉申訴制度等,此一規章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送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核,及提報股東會報告。
 
至於企業社會責任,上市上櫃公司亦需將企業社會責任之執行情形,揭露於公司年報之中,標竿公司亦會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經第三方認證。
 
惟目前上市上櫃公司之誠信經營委員會及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雖隸屬於董事會,但多數公司之委員會成員係由經理人員組成、運作,工作內容亦多依規章執行,有流於形式之虞。所幸,近年來已有標竿公司將誠信經營委員會委員之層級拉高至半數以上,或全數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此一作法可將企業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願景及策略結合,落實於營運之中。
 
尤有進者,亦有上市上櫃公司將「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之功能統籌,成立「永續經營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獨立董事及總經理(執行長),由委員會訂定企業永續之目標及策略,並督導各個工作小組執行相關工作,此為前瞻宏觀的作法,可為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參考。
 
董事會成員專業多元 善用功能性委員會
 
為保障股東提名權,此次公司法修正,刪除第192條之1第5項中有關「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之規定。同時簡化提名作業程序,僅需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使董事提名制度更為公平而簡化。
 
董事會之組成不僅取決於股權,更要能選任獨立客觀之不同專業人士。從公司治理角度,公司最重要的是如何選出最適任的董事組成董事會,俾使董事會的功能充分發揮。標竿公司台積電之董事會結構,即是一個非常經典、可參考的範例。
 
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構面中,有一項指標係「公司是否訂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並將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揭露於年報及公司網站?」。此一指標在最近一年受評鑑之全體公司,僅有24%得分,顯示仍有提升之空間。
 
為使董事會運作更有效率,隸屬董事會之功能性委員會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除了法定之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外,上市上櫃公司可以考量公司之規模、業務特性、發展策略等,設置諸如前項所述之永續經營委員會、提名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以建全董事會之職能。
 
在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亦將「公司是否設置法定以外之功能性委員會,其人數不少於三人,且半數以上成員為獨立董事,並於年報、公司網站或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列為評鑑項目之一。
 
維護股東權益 健全股利政策
 
對長期投資者而言,穩定的現金孳息率(通常指現金股利)係其評估是否投資此一公司之重要因素之一,亦為判斷公司合理投資價格的主要參考依據。
 
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此次公司法修正,增訂第228條之1,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之。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或撥補虧損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除了以發行新股分派盈餘(股票股利)外,毋庸經股東會決議。」
 
此一規定,提供公司於一些特定情況下,有更為彈性之選擇。例如高股利或有充裕現金之公司,可以透過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現金股利,以平衡公司之現金支出流量,及股東之現金股利收益;另外,累積虧損之公司,亦可運用每季或每半年度撥補虧損,提高每股淨值,以利於辦理增資引進新股東或可能之併購活動。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揭露健全的股利政策是維護股東權益的重要措施。公司治理評鑑指標即係以民國89年1月3日(89)台財證(一)字第100116號函釋,來判斷公司之股利政策是否具體明確,其重點為:
 
  1. 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中明訂具體之股利政策,提報股東會同意,並應於年報、財務報告及公司開說明書等公開書件充分揭露。
  2. 公司所制定之股利政策應具體明定發放股利之條件、時機、金額、種類等內容。
 
對上市上櫃公司而言,訂定符合上述函釋又兼具彈性之股利政策並不困難,關鍵在決策思維之改變。此一評鑑指標,全體公司符合指標者,已由第三屆(民國105年)之42.78%,進步至第四屆(民國106年)之50%,相信未來上市上櫃公司符合此一指標之比率將會逐年提高。
 
茲節錄本屆公司治理評鑑前5%之某一科技公司,其公司章程中之股利政策供參考: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情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於上期無累積虧損時,以公司每年決算稅後淨利提撥不低於70%分配股東股利,分配方式得以現金或股票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之90%。如當年度本公司無可分配之盈餘,或有可分配之盈餘但其數額顯著低於公司前一年度實際分派之盈餘,或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公積全部或一部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予以分派」
 
企業經營首重興利 遵循法令只是低標
 
此次公司法大翻修,公司治理亦為修法之主軸之一。但遵循法令規範只是企業經營最低標準,上市上櫃公司之公司治理應係「興利為主、防弊為輔」,才能為公司、股東、員工、顧客、供應商、社區等利害關係人創造最大之利益。


(本文撰於107年8月,刊登於會計研究月刊107年9月號)

由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探討如何提升董事職能

與談人:薛明玲 | 日期:2018年5月8日
 
謝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舉辦此次高峰論壇,茲就個人擔任獨立董事之經驗與來賓分享:
 
一、從獨立董事之角色談起
 
 (一) 獨立董事是董事會一員,議決公司重大決策,同時也是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之成員,職司監理,其職責極為重要。因此,其與公司決策者及經營團隊需要建立高度之信任關係,以追求公司及利害關係人(包括股東、員工…)之長期利益為共識。獨立董事與公司決策者對於重大之事項,宜建立事先主動溝通之機制,俾能充分討論作出共同決策。
(二) 目前上市櫃公司之董事,每年需進修6小時(初任者12小時),個人通常會主動為擔任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講習。介紹公司及董事關心之議題,並以公司為實例分析影響與建議。以去年為例,講習的主題包括(1)所得稅法修正及對公司及股東之影響分析、(2)我國洗錢防制法及國際租稅規避防制介紹、(3)標竿公司財務規劃策略(包括資本形成規劃、長期資金籌措、股利政策、庫藏股…等),此一作法不僅可於準備講習資料時更深入瞭解公司之營運,亦可與公司決策者就重要事項作完整之溝通。
 
二、運用專業資源控管風險
 
(一) 獨立董事於執行其職務時,宜多運用公司內外之專家。內部專家包括(1)董事會秘書、(2)內部稽核主管、(3)財務主管、(4)法務主管;外部專家包括(1)會計師及(2)律師。獨立董事與內外部專家宜建立聯繫之管道,例如電話、E-mail、建立Line群組等,隨時討論溝通。
(二) 風險管理(包括法令遵循)係獨立董事重要的職責,個人的風險管理經驗是:
  1. 辨認公司可能之高風險因子,例如(1)關係人交易、(2)採購/建廠、(3)轉投資/併購、(4)衍生性商品、(5)資訊安全…等。先評估其內控制度是否完備,據以判斷可能衍生之風險,並請內部稽核列入年度查核重點。
  2. 建立嚴謹而有效率的風險管理機制及文化,對於不合法令規定之事項堅持原則(相信絕大多數公司無此問題),對於法令模糊事項,建議可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具專家意見,作為決策參考並以降低法律風險。
  3. 對於法律事項要追根究柢,避免存有「以前都這樣做」、「別人也這樣做」、「不可能被發現」之想法。
三、與時俱進,提升董事職能
 
(一) 公司決策者及董事會成員是公司良窳之關鍵,董事會之組成,不僅取決於股權,也要涵蓋公司作出高品質決策所需要之不同專業人士(例如產業科技、經營管理、財經法律…等專家)。
(二) 興利為主、防弊為輔之思維,獨立董事除了善盡法律之督導職責外,對於如何提升公司價值亦要有短中長期規劃與想法,例如董事一任三年,獨立董事宜設定其一年、二年、三年之努力目標。
(三) 獨立董事對於公司所處產業發展需要有深入之瞭解,尤其科技之快速進步對公司之營運有重大之影響。獨立董事要與時俱進充實新知,掌握變局,俾能快速作出正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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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的今天:國票楊瑞仁案處理紀實


二十年前的今天(1995年8月4日),台灣發生史上最大的個人經濟型犯罪,國際票券營業員楊瑞仁偽造客戶商業本票售予台銀,造成國票公司新台幣一O二億之鉅額損失。

本人當時為國票會計師,親歷其境,在國票順利重建、所有法律事項底定後,乃於會計研究月刊發表國票處理紀實(上、下二篇),分享當時如何讓公司脫離鉅額損失,順利重建的會計、審計、商業會計法、證交法、公司法的關鍵議題,以及作為此案會計師的心路歷程。

時間一晃二十年,再將當年紀實分享,除了讓我們記取經驗外,也感謝所有曾經協助國票浴火重生的好朋友們!
 
下載檔案189期國票.pdf (867.73 KB , 下載:4137次)
下載檔案190期國票.pdf (1.19 MB , 下載:3944次) 
 
 
 

2014年新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實務手冊」如後附檔,敬請參閱指教。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下載檔案2014-public-company.pdf (931.89 KB , 下載:12276次)
 
 
 
 
 

中小企業逾8成 無法成功交棒


上(十)月底,在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的研討會中,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薛明玲分享資誠2012執行的家族企業調查。

薛明玲表示,對台灣家族企業而言,「延攬人才」被視為是經營中最大的問題,足見台灣家族企業對人才的重視;

而在股權方面,台灣家族企業傳承方式最主要作法為「將股權及經營權皆由下一代接手」,這個比例在台灣為57%,超過全球平均的41%,頗值得關注。


請參閱後附媒體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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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戰未來 興利是主流


資誠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薛明玲於上(十)月底參加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的高峰論壇,薛明玲指出,現在正是台灣中小企業、家族企業的關鍵轉型時刻,台灣的企業發展從1950年第一代創業者,到1980年第二代高科技業創業者、現在2010年則是第三代的企業轉型期。

他指出,除了現在正是關鍵時機以外,台灣也同時面臨轉型與國際化,舉例來說,4G釋照剛正式截標,過去電信業市場從獨占到寡占,一直到現在鴻海、頂新的加入,未來市場經營與競爭態勢將出現改變,更需要好的公司治理,並掌握科技與產業發展的趨勢。

請參閱後附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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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孰優


薛所長應邀於3月28日參加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於台大集思會議中心舉辦之研討會,會議主題為「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設置如何一步到位」。

薛所長表示,因上市櫃公司均已於民國100年底前依據證交法第14條之6設置薪酬委員會,因此建議上市櫃公司可於今年股東會時修改公司章程,設置三席以上獨立董事,除擔任薪酬委員會成員外,亦可考慮由此三席以上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薛所長當日與談資料及工商時報報導,如後附檔,敬請參閱。
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制度孰優:下載檔案corporate-governance-association-20130328.pdf (224.56 KB , 下載:73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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