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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事項 ( 民國99年更新版 )
作者: 薛明玲 日期: 2010-04-07 00:00
請參閱2011.3.24 公告之2011 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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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本年度股東常會將在六月底前陸續登場,公司在召開股東會前,需先由董事會決議股東會召開日期及議程。為期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及股東會能合法且有效率召開,玆依據截至民國99年二月底之最新法令,彙總「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事項」,提供參考。
公司法修正草案正送立法院審議,擬議修正條文中,與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運作,暨股東之權益有重要影響者,包括:
- 於公司法第177條之1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將電子投票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
- 於公司法第181條增訂,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 為能保障少數股東當選董事之機會,刪除現行公司法第198條中,公司得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之規定。
- 為公司之正常經營,刪除現行公司法第232條中,公司無盈餘時,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份派充股息及紅利之規定。同時配合刪除公司法第241條有關上述分派之限額規定。
- 放寬公司法第241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使用,僅能以發行新股方式之限制,亦即修法後,得以現金發放予股東。
上述修正內容若經立法院討論通過,公司於修法公布後,應適用新修正之法令。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9902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事項.pdf (417.87 KB , 下載:8399次)
99年2月底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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