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明玲:擴大稅基 合理降低稅率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考量,租稅減免不應做為鼓勵投資的重要誘因,外資挑選投資地點時,更加重視投資的安全和報酬,因此在促產落日後,除非有很清楚的政策目標,否則不應再有租稅獎勵措施,同時一併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

馬蕭上任後,應全面檢討現行租稅獎勵措施,取消不合時宜的租稅減免,同時降低營所稅、綜所稅及遺贈稅率,營業稅則可考慮由現在的5%提高到7%。

新政府制訂租稅政策時,應以「擴大稅基、合理降低稅率」為主軸,並思考與鄰近國家如香港、新加坡之間的國際競爭關係。現行稅制最大的問題就是稅基不斷被侵蝕,稅率又無法合理調降,如果能建立「低稅負、少減免」的租稅環境,不但能簡化稅制,還可以減少徵納雙方付出不必要的成本。

剛剛王次長笑我,如果稅制單純了,有錢人又不規畫規避遺產稅,會計師會沒有業務。我一直告訴同仁,應該以租稅風險管理為主,而不是租稅規劃。

另外,我國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的時候,全球都採用「設算扣抵法」,只有香港例外,但現在多數國家都已經改用「股利免稅法」,台灣卻還在設算扣抵。以新加坡為例,為了採用避免設算扣抵法,阻礙外資在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的意願,早在2002年就順應世界潮流改為股利免稅法,也就是公司所得在課徵營所稅後,分配股利給股東時,不再對股東課徵所得稅,建議政府也可以效法。

而觀察大陸今年起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特色是法律形式日漸開放,但對於各項規避稅負的手段則是嚴格禁止。我認為台灣的所得稅法應該要增加「反避稅」條款。比方說,為了避免外資在台灣高額舉債,以負債代替資本,稀釋所得,造成資本弱化,可以在稅法中明定,只要負債超過一定比例,超額的利息費用就不得列報。

另外,為了防止企業以免稅天堂規避稅負,應規定受台灣母公司控制的外國子公司,只要不分配或減少分配利潤,又沒有合理商業目的,就應該視同利潤分配,計入台灣母公司的所得課稅。

至於眾所矚目的遺贈稅調降,一直受到外界輿論的壓力,但我認為只要方向對,即使承受壓力也必須做。

遺贈稅可以分兩階段調降,稅率先調降到20%,最終調降到10%,因為規避遺贈稅也有一定的成本,如果能將遺贈稅調降到10%,企業界普遍表示願意負擔,而且更能安心將資金回流台灣,當然最好是不課。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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