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以興利思維發揮獨董專業職能

2018年11月13日工商時報A6 | 薛明玲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

我國自民國95年證交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至今十多年來逐步擴大適用範圍。目前我國上市上櫃公司均已設置獨立董事,並於109年起董監屆期即需設置審計委員會,因此自111年起所有上市上櫃公司均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茲以個人經驗,分享獨立董事之角色及職能如何發揮。

獨立董事制度建構循序漸進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發展循序漸進,個人認為對於上市上櫃公司之治理提升已有一定成效。當然一個新制度之推行,難免有一些波折,例如最近一年因少數公司出事,衍生對獨立董事責任之討論,以及部分獨立董事辭任而有所謂「獨立董事逃亡期」之說法。若依據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統計,獨立董事人數於103年為2,611位,106年增加到4,256位,這4年期間的辭任率平均約2.2%,4年度的辭任率變動不大。辭任之獨董中,確實有因個人健康、職務異動等因素,並非全然為獨立董事之責任風險而辭任。

此外,一旦公司出事或經營不佳,獨立董事的角色及責任也會被提出來討論,有人認為公司出事,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即應負起未盡到注意義務之責任,需賠償股東的損失;亦有人認為公司虧錢,獨立董事就不該領取報酬。個人認為獨立董事有其法律上明定之職責,若未盡到應盡之注意義務,當然要依法負起法律責任。但獨立董事是否「失職」,應有清楚的判斷準則,不宜以「事後諸葛」的後見之明,逕以論斷其責任。

如何判斷獨立董事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呢?美國德拉瓦州最高法院前大法官蘭迪.霍蘭(Retired Justice Randy J. Holland)建議,可引用「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即所謂的BJR)來推斷,BJR包括5大積極要件:1.其係屬商業判斷;2.參與決策之董事,具有獨立性且不涉及財務上利害關係;3.其已盡到董事之注意義務;4.係基於善意所作出之決定;5.未濫用董事之裁量權。

秉持興利為主防弊為輔之思維

通常一位專業人士擔任一家經營得宜、獲利穩定公司的獨立董事,其風險較低,亦較不會被質疑及批評。但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一家經營不善或被評斷為形象欠佳之公司,其實更需要適任且專業的獨立董事來為投資人把關。例如督導公司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機制,嚴謹審核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大議案等。但以目前之社會氛圍,是否有人願意擔任形象及營運均欠佳公司之獨立董事?值得省思。

董事會之責任在於作出高品質之決策,因此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的組成,不僅取決於股權,更要兼具不同專業人士。董事會中若有不同領域之專業人士參與,可避免企業決策之內部化及盲目化,也能為企業價值及經營績效提升提出專業的建議。

理想的外部董事除應具備專業能力,符合法令規定之獨立性及專業條件外,更要有獨立之職業道德,以及願意投入時間之承諾;獨立董事基本上是由董事會提名、經由股東會選舉通過出任。因此有人認為獨立董事既然由董事會(大股東)提名選出,則獨立董事與公司決策者如何維持獨立性?

以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經驗,我與擔任獨立董事公司的決策者多數之前並不認識,而是經由專業人士引薦,並與公司主要決策者多次面訪才接任。在考量是否接任此公司獨董之前,我會多方諮詢及評估公司的營運情況,以判斷該公司可能的風險、並了解個人專業能否在董事會發揮。
我出任獨立董事之前評估的資料,包括分析該公司的年報、財務報表,瞭解其營運情形、財務結構、獲利狀況、現金流量等,以評估該公司之營運是否健康、穩健。另外,也分析這家公司的股權結構及大股東持股情形等綜合判斷。在確認擔任獨立董事後,我會給自己設定每一年度以及三年任期內期望達成的目標。同時,對於重要議案亦會事先瞭解其決策形成過程、法令之合規性及對公司營運產生之影響。年度中並不定期與內部稽核及會計師單獨討論,以落實獨立董事之職責。

以上係個人淺見,期望獨立董事在執行職務時,秉持獨立客觀之專業立場,以公司價值的提升、風險的有效控管為主要考量。因為公司能有效控制風險,董事的責任及風險自然防免。更重要的是獨立董事在防弊之餘,更要將興利的思維融入企業文化,這才是公司治理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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